鄉村振興離不開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鄉村養老、農產品加工等鄉村產業的發展與帶動,而發展鄉村產業,核心問題就是用地支持。
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版)》(以下簡稱《指引》),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取得土地要素。該《指引》從根本上明確了發展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等鄉村產業的用地規范,避免鄉村產業受到土地問題、大棚房問題的困擾。
一、《指引》明確:
旅游項目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關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節未恢復原狀的,由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
對利用現有山川水面建設冰雪場地設施,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可按原地類管理。
二、《指引》強調:
各地要將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上述領域傾斜,有序適度擴大用地供給。
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游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三、《指引》政策明確:
政府投資建設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按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但禁止改變用途和性質。
養老機構可依法依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參與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通過流轉等方式取得屬于文物建筑的農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統一保護開發利用。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鄉村旅游接待和活動場所。
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外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其公共停車場、各功能區之間的連接道路、商業服務區、車輛設備維修及醫療服務保障區、廢棄物收納與處理區等功能區可與農村公益事業合并實施,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四、《指引》政策強調:
探索允許營利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