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用地屬于什么地類?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按照201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設施農用地屬于農用地。
3.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嗎?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4.設施農用地規模如何確定?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5.設施農用地是否可以建多層建筑?
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多層建筑,否則可能出現新的“大棚房”。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要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6.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手續?
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后向鄉鎮政府備案,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7.設施農用地能建農家樂、開餐館嗎?
根據規定,設施農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用于這些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林地嗎?
設施農用地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相關政策規定,占用林地的,需按林業管理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號)規定,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戶)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后,要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生豬養殖確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