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針對近幾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臨時用地不臨時、侵占耕地紅線等亟待規范整治的問題,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多次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于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突出耕地保護要求,進一步嚴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堅決防范“臨時變永久”,著力解決臨時用地范圍過寬、審批層級低、期限不盡合理、監管不到位等主要問題。
《通知》牢牢抓住臨時用地應具有“可恢復性”這個要害,嚴格界定臨時用地范圍。明確要求,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通知》明確,臨時用地應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
《通知》提升了臨時用地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批層級,防止損害耕地保護紅線。明確規定,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通知》適當調整了臨時用地期限和復墾期限,增強可操作性。細化了不同類型建設項目的臨時用地期限,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進一步完善了復墾期限的規定,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嚴格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通知》全方位加強臨時用地批準、使用、復墾監管,嚴格執法要求。明確要求,建立臨時用地信息系統,關聯建設用地審批、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全方位強化監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部、省兩級加強定期抽查。同時,嚴格臨時用地復墾責任,按年度統計,縣(市)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所在縣(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縣(市)整改情況恢復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