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修訂了《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稱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三)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重點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防治資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以下統稱各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四)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
(六)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是指地方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開展重金屬污染沉降以及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等。
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 防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防治資金分配標準、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具體開展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防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具體使用、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具體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包括: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項因素,對應權重分別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因素綜合各省 在中央生態環境項目儲備庫該類項目儲備量、實際治理任務量確定,兩者權重分別為50%、50%。
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可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審計監督檢查、儲備項目申請防治資金金額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合理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應當于每年預算下達時限要求內提前50日,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各省的資金控制數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確認后,將資金控制數反饋各省。
各省收到資金控制數,對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重點任務(以下簡稱重點任務)預算,按照預算控制數規模,從中央生態環境項目儲備庫已入庫項目中選定擬支持的具體項目,并連同本省當年的績效目標一并上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
兩部門對項目類型、必要性等進行審核確認后,于規定時限內正式下達預算,其中重點任務預算在下達時明確對應到具體項目,其余預算切塊下達。
第十條 接到防治資金正式下達的預算后,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10日內下達已細化明確到具體項目的重點任務資金預算;30日內分解下達其余預算,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一條 各省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工作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扎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項目申報和執行管理,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防治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嚴格績效目標審核,下達預算時應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適時開展防治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并加強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本地區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報送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等情況,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者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經評估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內容或實施項目,應當按程序及時退出。
第十六條 對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支持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
第十七條 防治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