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要求,“十三五”期間,財政部牽頭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涉農資金試點工作,全國832個貧困縣累計整合涉農資金超過1.5萬億元,大大增強了貧困縣自主安排資金支持實施扶貧項目的能力,為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了有力支撐。
根據中央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關要求,日前,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21-2023年支持脫貧縣延續整合試點政策,2024-2025年,政策實施范圍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
《通知》延續了國辦發〔2016〕22號文件主要精神,與脫貧攻堅期內整合試點政策保持總體穩定,納入整合的資金范圍原則上保持不變。其中,中央層面有16大項資金,共涉及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鄉村振興局11個主管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明確本級整合資金范圍。
根據全面脫貧后的形勢任務變化,《通知》主要就整合試點范圍、資金安排使用重點、資金傾斜支持要求、資金項目監管、組織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和調整優化。一是突出整合資金安排使用重點。支持脫貧縣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的需要,按規定將納入整合范圍的16大項資金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類項目,在整合資金范圍內打通,統籌安排使用。將支持產業發展擺在優先位置,發展壯大脫貧地區優勢特色產業(含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明確脫貧縣要將整合資金優先用于產業項目。二是優化對脫貧縣傾斜支持的要求。要求中央和省、市級財政在保持投入總體穩定的基礎上,繼續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條件的脫貧縣傾斜。原則上納入整合試點范圍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用于832個脫貧縣的資金總體增幅不低于每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確保當年安排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于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三是加強項目資金監管。要求脫貧縣編制年度整合資金實施方案,健全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確定好重點項目和建設任務,兼顧脫貧村和其他村、脫貧戶和其他戶。同時,嚴肅財經紀律,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隱患,繼續明確整合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墊資或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購買各類保險等。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
財農〔2021〕2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脫貧縣(指原832個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延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合試點范圍
2021-2023年,在脫貧縣延續整合試點政策。2024-2025年,整合試點政策實施范圍調整至中央確定的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確保平穩過渡。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其他試點縣,可利用地方各級財政資金繼續自主開展探索。
納入整合試點范圍的資金(以下統稱整合資金)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原則上與國辦發〔2016〕22號文件規定的范圍保持一致(具體資金名稱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為準,見附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級整合資金范圍。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也要結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突出重點,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資金安排使用重點
脫貧縣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的需要,可以按規定將整合資金用于農業生產、畜牧生產、水利發展、林業改革發展、農田建設、農村綜合改革、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農村環境整治、農村道路建設、農村危房改造、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鄉村旅游等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在整合資金范圍內打通,統籌安排使用。
脫貧縣要將支持產業發展擺在優先位置,發展壯大脫貧地區優勢特色產業(含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帶動脫貧人口就業增收。脫貧縣要將整合資金優先用于產業項目。
三、資金傾斜支持要求
中央和省、市級財政要在保持投入總體穩定的基礎上,繼續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條件的脫貧縣傾斜。原則上納入整合試點范圍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用于832個脫貧縣的資金總體增幅不低于每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確保當年安排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于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充分考慮規劃任務、地方需求等情況的基礎上統籌加大對脫貧縣支持力度。整合資金原則上仍按原渠道下達到縣。其中,納入直達資金范圍的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下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利用現有信息系統,建立整合資金臺賬和做好統計分析工作,掌握資金下達進度、支出進度和用途、績效等情況,定期匯總報告。
四、整合資金項目監管
脫貧縣根據“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本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等,編制年度整合資金實施方案,確定好重點項目和建設任務,兼顧脫貧村和其他村、脫貧戶和其他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資金。有關部門和地方不得干擾脫貧縣按規定使用整合資金。
脫貧縣要健全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整合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擇,做好項目儲備,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鼓勵整合資金優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業發展任務的項目,凝聚支持合力。落實項目資金公開公示和績效管理要求,主動接受各方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隱患,整合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墊資或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購買各類保險等。
五、整合試點組織保障
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中央部門統籌指導并加強考核。省級對整合試點負總責,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整合試點實施細則,強化對脫貧縣整合試點工作的全過程監督指導。進一步推動審批權限下放到脫貧縣,縣級承擔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整合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有關部門將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系統總結和科學評估。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林草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