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近日,財政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以下簡稱《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 修訂《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地區性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為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財政部曾于2004年制定發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以下簡稱原會計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制度適應了當時農村稅費改革和推進基層民主管理等要求,對加強和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三農”工作改革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新形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多次對“三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載體,其規范健康發展對于“三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提出“修訂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范管理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出重要部署,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二是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服務農村經濟發展。近年來,隨著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方式更加多元,經營管理更加規范,與其他經濟主體聯系更加緊密;同時,隨著國家“三農”改革與發展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經濟法律環境、內生發展需求動力等發生了新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類型、業務范圍等有所擴大,涉稅業務有所變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此,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是進一步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銜接,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發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范圍、運營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2021年底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會計制度中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為做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作出相應調整。
2.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聚焦會計核算。原會計制度中除了規范會計核算的內容外,還包含了財務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方面內容,內容相對龐雜,并且其中有些具體規定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已不再適用。本次修訂本著聚焦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分章節重點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收益等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計量和賬務處理等內容進行統一全面規范,刪減了財務管理等其他非會計核算內容,并通過新增部分條款對刪減的涉及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作原則性規定。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專項應付款”、“公益支出”、“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資產)調整為“生物資產”,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并對相關會計核算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修訂后的會計科目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經濟主體的有關會計核算更協調一致。
三是突出“農”字屬性。在滿足會計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訂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充分考慮“三農”特點,保留原會計制度中“內部往來”、“一事一議資金”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特點的會計科目;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適當保留務實簡化的會計核算要求;貫徹落實有關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要求,針對扶貧項目資產要求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有的集體屬性等。
四是加強協調銜接。為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根據修訂后的會計科目及會計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訂對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訂完善;同時增加了會計報表附注相關要求,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點、全面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3. 《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
正文共八章七十條。第一章總則共十六條,主要闡述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會計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四十四條,主要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成本、收入和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作出規范。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共三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形成和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共五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類型、會計報表附注、編制要求、以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作出規范。第八章附則共兩條,主要規范施行日期以及與原制度的銜接問題,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則要求。
附錄共兩部分,分別為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42個會計科目的具體設置、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內容及編制說明等。
4. 財政部門將如何做好《制度》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制度》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施行,我們將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推動《制度》有效貫徹實施:
一是及時出臺相關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規定,為指導執行原會計制度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
二是適時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部門等的師資培訓,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盡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確保《制度》有效落地實施。
三是跟蹤關注《制度》執行情況,及時回應實施中的實務問題,加強實施指導,提升《制度》執行效果。(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