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什么亮點?今日帶您了解。
亮點一:規范成員確認等成員身份權益保護問題
一是明確了成員定義和成員確認規則。
該法對成員定義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成員定義的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避免因較為寬泛、彈性的規定可能導致成員確認的條件不夠清楚明確;明確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明確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完善了對成員確認的監督和救濟措施。
突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明確成員的確認等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研究討論;
加強政府監管。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管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規定完善的權利救濟途徑。明確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明確本法施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被確認的成員,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確認,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確認為成員的當事人依據本法進行維權。
亮點二: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二是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銜接,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明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其他一些規則也有利于保護婦女的成員身份權益。例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成員身份。又如,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亮點三:對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作了規定
成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或者聘任制公務員是否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作了解釋,國家立法宜保持適當的包容性,不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喪失成員身份問題在法律上作統一規定,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授權,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與一般公務員存在較大差別,不宜從法律上規定聘任制公務員一概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此類公務員作了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制度安排,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等人員一樣,是否喪失成員身份,法律不作統一規定,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授權,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來源:京司觀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