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溫艷嫦等5名代表提出的“關于現代農業配套用地的建議”,自然資源部經商農業農村部,現答復如下:
土地是推進農業現代化、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資源要素。制定促進農村現代化產業發展的用地政策,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貫徹《土地管理法》的重大舉措,對于壯大鄉村產業、促進農民就業增收、推進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委,深入研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用地支持和保障政策。
一是優化鄉村產業布局,加強規劃引導。為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保障農村產業用地,2019年5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提出地方在村莊規劃過程中,要優化城鄉產業用地布局,引導工業向城鎮產業空間集聚,合理保障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明確產業用地用途、強度等要求。同時,文件提出兩條支持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措施。一是允許在不改變縣級國土空間規劃主要控制指標情況下,優化調整村莊各類用地布局。二是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旅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等用地可申請使用。
二是鼓勵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大用地保障。為促進鄉村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部積極研究制定和落實支持農業觀光等鄉村旅游產業發展的用地政策,進一步盤活農村“存量”土地,用好“增量”土地,加大用地保障。《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明確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要求通過農村閑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設用地,優先用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84號)明確支持返鄉下鄉人員按照相關用地政策,開展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代農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用地政策。
三是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出臺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于作物種植中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但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簡化用地取得方式。同時,要求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截至目前,天津、河北等18個省份已出臺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我部將繼續督促指導,確保設施農業用地政策落地。
目前,國家及省市層面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的用地政策,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代農業發展合理用地需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仍一定程度存在著供需不平衡的情況,目前我部正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嚴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權益的要求,研究完善相關政策。一是為貫徹落實2020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保障農村電商及鄉村旅游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我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已組織開展圍繞強化規劃計劃保障、推進鄉村建設規劃用地審批改革、鼓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等調研,廣泛征求地方意見,對相關政策進行深入研究。二是為保障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功能設施農業用地需求,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正組織開展設施農業用地標準編制工作,根據設施農業用地管控整體要求,依據設施栽培不同類型工程建設標準,詳細測算用地標準,規范設施栽培、設施畜牧、設施漁業、農村產業融合等所需各類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標準,進一步規范和保障鄉村產業合理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