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據其中第四十五條中陳述,土地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有六種情況,其中第五種是:在土地如何利用,總體的規劃所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中,經過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縣級政府來組織實行的成片開發建設用地。
為了讓《土地管理法》得到落實執行,國家自然資源部進行反復論證和研究,綜合各方意見后,于11月5日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簡稱“標準”),自公布日期開始執行,時限為三年。
《標準》中規定,土地成片征收需從秉持以人民為中心、注重保護耕地及生態環境、確保農民合法權益的初衷,建立可持續發展道路。
縣級以上政府在進行成片土地征收,需制定對應方案,且在制定方案時需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及被征收者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的意見(須取得組織召開的相關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或所有被征收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所制定的方案需包括:
1)征收土地的基本信息,如:位置、面積、范圍、基礎設施條件等;
2)開發的方案:必要性、主要用途、承載功能、建設項目、開發計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公用性用地比例、土地利用效益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等;
除了下級政府需提交方案外,上級負責審核的政府也需對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其結果將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而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自然資源部、省級人民政府還需加強對開發工作的監管。
《標準》中還規定,四種情況將進入征地審批的“黑名單”,分別是:
1)涉及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征地;
2)實現區域內存在大量閑置土地或批而未供的土地;
3)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率低下的;
4)已批準的成片征收土地,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開發計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