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一直是大家關注的事情,關于宅基地的這三點,你必須得了解。
1、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農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3、宅基地面積超標的4種處理方式
農村宅基地超面積該怎么處理?因各地情況和政策不一,其一般有確權登記、轉讓、有償使用、收回等處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情況下的宅基地超標,是可以進行確權處理的,只是需要按規定的分階段處理原則辦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批準面積建設的,不予確權登記。符合規劃經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只登記批準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注記。
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