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某煙農專業合作社與永仁某食用菌種植專業合作社均為云南永仁縣從事特色產業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呂某為食用菌合作社的技術人員。
2021年7月,煙農合作社與食用菌合作社簽訂了《羊肚菌種植與收購合同》,約定由食用菌合作社有償向煙農合作社提供羊肚菌菌種。合同簽訂后,煙農合作社按合同約定向食用菌合作社支付了60%的菌種貨款18萬元,并為了履行該合同做了租賃土地、安裝設施、購買肥料等工作,共實際投入20萬元。但食用菌合作社一直都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煙農合作社提交菌種。
鑒于羊肚菌種植受到氣候條件限制,兩家合作社多次通過函件商榷菌種交貨時間,食用菌合作社承諾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提供羊肚菌菌種,否則將無條件退還菌種貨款18萬元、支付利息并賠償煙農合作社因履行合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呂某也簽字同意其自愿為食用菌合作社向煙農合作社履行合同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后食用菌合作社未能提供羊肚菌菌種,也未退還貨款。煙農合作社起訴至永仁縣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食用菌合作社承擔退還貨款及相應利息,承擔其為履行合同的實際投入損失,呂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食用菌合作社退還煙農合作社貨款18萬元,并賠償煙農合作社部分損失16萬元;連帶責任保證人呂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本案中,兩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謀求合作發展,因地制宜開展羊肚菌種植產業,本應為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發揮獨特優勢,但食用菌合作社對合同履行能力、市場風險研判不足,簽訂合同后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不僅給對方造成損失,自身也因違約付出相應的代價。呂某自愿為食用菌合作社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簽字,食用菌合作社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時,呂某應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