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答復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845號建議,稱目前,《鄉鎮企業法》已滯后于當前鄉村企業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完善,農業農村部將適時啟動《鄉鎮企業法》修訂,具體答復如下。
一、鄉鎮企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鄉鎮企業是伴隨農業社會分工和農村經濟發展而萌發的,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改革開放以來,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激活了農村市場要素,繁榮了農村經濟,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一)市場經濟的先導力量。我國改革開放發端于農村,一大批“敢為天下先”的農村能人率先進入農村二三產業,吸納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探索“要素從市場中來、產品到市場中去”發展之路,帶動億萬農民就地就近就業。
(二)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上世紀80年代末,鄉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三分天下”、工業經濟“半壁江山”、財政貢獻“五居其一”。其后,鄉鎮企業經歷上世紀90年代產權制度改革和本世紀以來“轉型升級”發展期,依然保持快速發展,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以工補農的有益探索。鄉鎮企業的發展,帶動集體經濟不斷壯大。一些發達地區通過鄉鎮企業積累的資金,探索以工補農、以工建農的有效途徑。這為建立“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體制機制開辟了路徑、積累了經驗。
二、鄉鎮企業已成為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的鄉村企業
鄉鎮企業的前身是社隊企業。1983年人民公社改為鄉(鎮)、生產隊改為村后,社隊企業本應改為鄉村企業,但當時考慮到小集鎮發展,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于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的通知》將社隊企業更名為鄉鎮企業。1997年《鄉鎮企業法》頒布實施,將這類企業納入調整范圍。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鄉鎮企業逐步演變成為鄉村企業,從更多體現所有制概念,向更多體現鄉(鎮)村區域范圍內各種類型的企業轉變,還原鄉村企業的本來面目。一方面,鄉鎮企業分化發展。加入WTO后,我國經濟更廣更深融入全球經濟,鄉鎮企業在轉型中發展變遷,一些企業發展壯大,一些企業轉行發展,一些企業逐漸衰落,鄉鎮企業的內涵和外延發生深刻變化,概念也逐步淡化。另一方面,鄉村企業蓬勃興起。黨的十九大以來,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實施,農村創新創業環境持續改善,更多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大學生、退役軍人和科技人員入鄉創業,社會資本下鄉創業,農村能人在鄉創業,鄉村產業門類增多、業態類型豐富,一批根植于縣域,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由農民為主或聯合其他主體,在鄉(鎮)村地域內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的鄉村企業逐步發展壯大。
與鄉鎮企業相比,鄉村企業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扎根農村。鄉村企業興辦在城市建成區以外,依托農業農村資源,拓展鄉村功能價值,多由農村能人在本鄉本土創辦,領著農民發展鄉村二三產業,離農村最近、與農民最親、聯農業最緊,是立農為農的經營主體。大多數中小微企業都設立在鄉(鎮)和村,大型農業企業集團的加工基地和物流設施大多布局在鄉(鎮)。二是提升農業。鄉村企業多由傳統農業延伸拓展而來,多從事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農產品分等分級、儲藏保鮮、加工流通等,延伸產業鏈條,多環節增加農業附加值。鄉村企業發掘農業多種功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休閑旅游、健康養生和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多層次提高農業經濟和生態價值。三是帶動農民。鄉村企業興辦的產業多是農民參與度高、受益面廣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讓農民獲得穩定的務工收入。目前,2.9億農民工中有1.17億在本地鄉村企業就業,占農民工總量的40%。鄉村企業還通過契約、分紅、股權等方式,領著農民干,幫著農民賺,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四是連接城鄉。鄉村企業以產業為紐帶,暢通了城鄉要素的流動,形成城市的人才、資金、技術、信息向鄉村匯聚的良性互動局面。鄉村企業聚集發展,帶動工業園區和小城鎮發展,促進產村融合、產鎮融合、產城融合,形成城鄉產業分工協作、空間合理布局的新型城鄉融合發展格局。
三、適應鄉村產業發展需要應適時修訂《鄉鎮企業法》
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基礎。產業興旺,根本的是培育壯大鄉村企業。目前,《鄉鎮企業法》已滯后于當前鄉村企業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一)《鄉鎮企業法》調整對象已發生變化。鄉鎮企業是鄉(鎮)辦、村辦、聯戶辦和戶辦,多是集體經濟投資為主或起到實際控制作用。而鄉村企業是投資主體多元化,多以合伙制、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為主,農民以股東或雇員等多重身份參與鄉村企業。目前,《鄉鎮企業法》規定的鄉鎮企業,其所有制形式、投資主體、支農方式、空間布局等,與鄉村企業發展現狀不符。
(二)《鄉鎮企業法》應修訂而不是廢止。鄉鎮企業概念所對應的企業群體仍然存在,繼續承擔著新的重要使命。近年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相繼公布和施行,但這些法律難以體現這一群體的特殊性。如果廢止《鄉鎮企業法》,將不利于帶動農民就地就業增收的鄉村企業發展,也影響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所以應適時修訂完善。
(三)適時啟動《鄉鎮企業法》修訂。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發展壯大鄉村產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扶持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鄉村企業。為促進鄉村企業發展,農業農村部將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農業農村委、法工委,研究《鄉鎮企業法》修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盡早列入立法計劃。(來源: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