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業農村部堅持利用社會資源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在依托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隊伍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基礎上,鼓勵各地積極拓展輔導員選聘渠道,豐富輔導服務工作內容,有效增強了輔導服務的針對性時效性。
為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規范履行職責,促進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更好地指導監督、激勵約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2年5月9日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是經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或者聘任,面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組織建設、規范運營、財務會計、市場營銷、綠色發展、技術支持等輔導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以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為主要任務,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的原則。各地要多渠道拓寬輔導員選聘范圍,豐富工作手段,創新輔導服務模式。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負責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建設和業務指導。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選聘、培訓、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備、選聘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各地應當根據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數量、產業結構、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學設置輔導員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比例,合理確定輔導員數量。實行輔導員分類設置,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需求,分專業、分產業設立輔導員崗位類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精準輔導服務。
第六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農業農村等部門從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業務指導工作的人員;
(二)優秀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主、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農業鄉土專家、種養能手、農技員;
(四)從事農業農村經濟領域研究的專家和學者;
(五)能夠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的社團組織工作人員和志愿者等。
第七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規范,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愛農業,關心農民,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樂于為農業農村發展做出貢獻;
(二)能夠準確理解和宣傳農業農村政策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立運行規則,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八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根據專業分工,應當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
(一)財務會計類: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基礎知識,熟悉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掌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要求,能夠熟練運用相關記賬軟件;
(二)市場營銷類:具備農產品流通、產品(服務)營銷、電子商務等相關知識和技能,能夠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超市場、平臺企業、集團采購、單位社區等開展有效對接;
(三)質量標準類: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認證、品牌建設等標準和流程,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
(四)綠色發展類:熟練掌握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設施農業、土壤改良、旱作節水、農業物聯網和裝備智能化等先進適用農業技術,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試驗示范或者技術推廣應用;
(五)信貸保險類:了解農業信貸保險相關產品及政策,熟悉惠農貸款、農業保險辦理要點及流程,能夠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信貸保險產品。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輔導員可以提供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服務:
(一)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注冊登記、合并分立、歇業備案、年報公示等業務輔導和咨詢服務;
(二)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經營服務規模,科學規劃年度任務和中長期發展目標;
(三)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規范建設,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民主管理、財務會計、收益分配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用現代化管理工具,開展財務會計核算、生產銷售等電算化管理,提高經營效能;
(五)指導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法自愿加強聯合合作,促進融合發展;
(六)總結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
第十條 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質量提升,輔導員可以提供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服務:
(一)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記錄檔案,落實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申報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等認證認定;
(二)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注冊商標,開展品牌化經營,組織推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加產品(服務)展示展銷宣傳活動,拓展網上銷售渠道;
(三)指導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采取出資新設、收購或者入股等形式辦公司,延長產業鏈條;
(四)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生產經營數據形成融資增信,利用農業保單實現貸款擔保,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貸款可得率。
第十一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可以專職或者兼職開展輔導服務工作,按照聘任崗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采取定期走訪、上門指導、結對幫扶等方式開展輔導服務工作,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輔導員每季度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輔導服務工作記錄。
第十三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非法索取財物;
(三)假借輔導服務之名,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不履行工作職責;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輔導服務對象的商業秘密;
(六)從事損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建立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名錄庫,載明輔導員基本信息、業務專長、產業領域、工作模式、輔導服務對象類型和數量、績效評價記錄等。
第十五條 實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分級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培養,對聘任的輔導員頒發證書,統一收錄輔導員信息,及時上報至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名錄庫,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數據更新上報。
第十六條 實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績效評價制度,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量化評價指標和標準,對輔導員服務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衡量評價,規范和加強輔導員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輔導員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選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開展績效評價,根據本規程和輔導服務相關協議約定,區分崗位類別,設置評價指標,適當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的權重。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數量指標:輔導員聯系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聯系溝通頻次等;
(二)質量指標:輔導員聯系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相關制度建設、機制創新、主體競爭力提升等方面的效果;
(三)滿意度指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輔導員工作的評價、輔導員與農業農村部門的配合程度、政策宣傳和信息報送等情況。
第十八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績效評價可以采取專項評價與年度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專項評價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專項任務委托事項,在委托協議終止前完成績效評價。年度評價根據輔導員全年輔導服務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原則上一年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合理運用輔導員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輔導員聘期、評優評先和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輔導員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輔導服務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補充選聘輔導員,及時更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名錄庫。對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調出輔導員名錄庫。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違反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聘任部門停止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聘任,從輔導員名錄庫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崗位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根據輔導員工作職責要求,對輔導員進行分類分級培訓。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當年新聘任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進行任前培訓,對全體輔導員應當進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業務知識的在任培訓。輔導員參加培訓情況,作為輔導員聘任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獎勵制度,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評優評先活動。對輔導服務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可度高的輔導員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地創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中心,采取購買服務、備案管理、掛牌委托等方式,遴選有意愿、有實力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聯合會、涉農服務企業或者社會組織共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中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政策咨詢、運營指導、財稅代理等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中心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工作,接受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