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農牧)廳(委)、銀保監局: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升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推動農業保險轉型升級,更好地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現就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通過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進一步增強農業保險產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國農業發展特點的支持保護政策體系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穩定種糧農民收益,支持現代農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自主自愿。實施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的地區以及有關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承保機構均應堅持自主自愿原則。對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產糧大縣,有關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險、農業大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中自主選擇投保產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險、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中自主選擇投保產品,但不得重復投保。
(二)體現金融普惠。將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均納入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保障范圍,注重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允許村集體組織小農戶集體投保、分戶賠付。
(三)增強預算約束。各地應結合財力狀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結合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趨勢,循序漸進,因地制宜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逐步實現產糧大縣全覆蓋。原則上,中央財政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保費補貼增幅不高于預算增幅。
(四)鼓勵探索創新。擴大政策實施范圍過程中,鼓勵各地探索建立標準化農業保險運行體系,加強與政府救災體系協同,開發標準化農業保險產品,完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加強數據比對核驗,有效規避道德風險。
(五)確保風險可控。各地應注重加強經營風險管控,強化對農業大災風險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和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全面提高大災風險統籌層次,形成農業風險閉環管控體系。
三、補貼方案
(一)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其中,完全成本保險為保險金額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種植收入保險為保險金額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的農業保險。保險保障對象為全體農戶,包括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
(二)實施地區為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個糧食主產省份的產糧大縣。2021年納入補貼范圍的實施縣數不超過省內產糧大縣總數的60%,2022年實現實施地區產糧大縣全覆蓋。糧食主產省份產糧大縣范圍根據上一年度中央財政獎勵的產糧大縣名單確定。
(三)原則上,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應品種種植收入的80%。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或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
(四)補貼比例為在省級財政補貼不低于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
四、保險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和意外事故等,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農產品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保險費率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
(二)各地要注重加強承保機構資質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機構應滿足《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相關要求和銀保監會關于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的監管規定。
(三)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充分征求當地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戶代表意見。
(四)承保機構應加強承保理賠管理,對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都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損標準與規范。在農戶同意的基礎上,原則上可以以鄉鎮或村為單位抽樣確定損失率。
(五)承保機構要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安排,積極參與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改革試點,確保擴大政策實施范圍工作穩步推動。
五、其他事項
(一)在符合擴大政策實施范圍工作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創新試點,開發標準化農業保險產品,完善風險區劃和費率調整機制,加強保費補貼資金審核。鼓勵有關方面加強與國防科工局重大專項工程中心合作,通過遙感等途徑對農業保險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1年7月30日前,將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相關資金申請報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地報送的申請情況,于9月30日前下達當年擴大政策實施范圍資金,優先保障開展農業保險創新試點的省份,并在下一年度統一結算。以后年度資金申請程序及時間執行《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視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在糧食主產省開展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的通知》(財金〔2017〕43號)、《財政部關于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范圍的通知》(財金〔2019〕90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