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0月,全國稅務部門落實支持脫貧攻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實現減稅950多億元。其中,“公司+農戶”經營模式減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收支持政策,助力貧困地區增強“造血”功能。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2.畜禽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8號)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